2018年9月28日,范縣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,稱濮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,望予以查處。2018年9月28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情況,對濮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,發現濮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產、銷售的潤滑脂產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“XHP”222的字樣與埃克森美孚公司所有的“XHP”222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相似,侵犯了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。
經查,濮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生產、銷售的潤滑脂產品,產品外包裝上突出使用“XHP”222的字樣是自己生產的產品“貴翔”潤滑脂1公斤*12桶/6箱,“天匯”潤滑脂2公斤*6桶/48箱,“指南者”潤滑脂800*12桶/45箱,被執法人員依法扣留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六十條第二款: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,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,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沒收、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、偽造注冊商標標志的工具,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,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,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。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應當從重處罰。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,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。”之規定,經研究,2019年1月4日,范縣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給予濮陽市某化工有限公司“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99箱,罰款30000元”的處罰。